8月31日,2022年度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券(下称“服务券”)在北京通企服版App正式发放。北京市中小微企业申领上限为2万元、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10万元、北京市的国家“小巨人”企业为20万元。服务券单笔订单优惠力度高达30%。
服务券由北京市财政局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合推出,旨在降低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成本,采用线上电子券形式向符合条件的我市中小微等企业免费发放,用于对企业购买约定的社会化服务产品给予补助(覆盖数字化赋能、上云用云、人才与培训、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信息化开发、财税审计、市场开拓、法律咨询等领域服务产品)。
服务券采用“先到先得、领完为止、限期使用”的方式,可补贴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下单、服务周期不超过1年的产品。
本年度服务券发放将依托“北京通企服版App”客户端,企业下载并注册登录“北京通企服版App”,点击“服务”菜单,进入“服务券专区”后,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带有“服务券”标识的服务产品下单,即可享受到高品质的服务券产品。
2022年度中小企业服务券领用指南
一、领券条件
1.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定标准的中小微企业(可通过“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http://202.106.120.146/baosong/appweb/orgScale.html自测)。
2.企业近3年在行业经营、环境污染、纳税、诚信等方面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信用中国(北京)”网站http://creditbj.jxj.beijing.gov.cn/credit-portal/查询无“严重负面”事项),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站http://zxgk.court.gov.cn/shixin/查询无事项)。
3.按领用企业类别不同,中小企业服务券(以下简称“服务券”)领用设置不同上限,其中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领用额度上限是20万元、“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领用额度上限是10万元、其他中小微企业领用额度上限是2万元。
4.服务券有效期(自下单之日起)一般为30天。具有特殊需要的服务产品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天。
5.单笔交易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额30%,且不超过5万元。
二、使用流程
2022年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券的领取、使用、兑付和验收等均在北京通企服版APP上进行。
(一)领券
1.企业实名认证。企业通过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注册的法人账号登录北京通企服版APP,完成企业划型认证。
2.在线购买产品。企业在北京通企服版APP“服务券优惠专区”等页面选择配券产品领券下单,在有效期内的服务券占用企业当年领用额度。
3.先到先得,领完为止。服务券发放按照领取的先后顺序至发完为止;企业领取服务券后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
(二)用券
1.服务机构接单。服务机构与企业接洽,商谈具体服务内容,并在企业在线下单后48小时内决定是否接单,如超48小时未接单,订单取消,服务券领取失效,不再占用企业当年领用额度。
2.签订服务合同。服务机构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服务产品与用券产品一致;合同条款须明确服务券抵用额度和企业自付额度;合同签订日期、服务开始时间不得早于企业在线下单日期。服务券补贴的服务周期不超过1年(合同周期超过一年的,按照合同总金额平均折算出一年周期对应的合同金额进行补贴)。
(三)兑付
1.服务机构申请兑券。服务机构在服务券有效期内上传盖章版的服务合同、盖章版的中小微企业划型及用券承诺、收款凭证(日期不得早于合同签订日期)、发票(包含服务券抵用额度和企业自付额度,日期不得早于合同签订日期)等资料申请兑券。
2.确认服务券额度。第三方评审机构在服务机构申请兑券后7个工作日内确认服务有效性及服务券兑付金额,并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3.集中兑付。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定期分批对服务券领用情况进行汇总确认。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兑付服务券服务机构名称、服务产品、兑付金额,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满后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满意度评价
服务机构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合同履行完毕后,企业在北京通企服版APP确认服务完成并对服务商提供服务等内容进行评价。
三、使用要求
1.企业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使用、兑付服务券,严格执行关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合法使用服务券,并且自觉接受相关业务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2.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服务券资金实施效果开展绩效管理,对服务券使用及企业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3.服务券的申领、使用和兑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转让、赠送、买卖等。服务券兑付后,企业和服务机构有未开展实质服务或全部、部分退款情况的,服务机构应主动上报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并配合做好后续资金退回事宜。
4.企业和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当终止其服务产品交易,追回补贴资金,取消涉事企业领券资格和服务机构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并且按信用管理规定将责任单位和人员纳入信用惩戒体系。违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转让、赠送和买卖服务券的;
(2)故意隐瞒服务机构与企业存在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
(3)采取虚构服务券合同或者提高合同金额等方式,套取服务券资金的。
2022年9月8日